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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企公积金缴存比禁超12% 个体户也可缴存
时间:2007-07-19 10:36
  如果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将被处罚5万元。日前,《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缴存的最高最低比例、违反相关政策的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

  个体户纳入缴存范围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此次也被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未签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列为在职职工,也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还明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低于10%,没有上限,但超过24%的部分需按规定纳税。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企缴存比例禁超12%

  《办法》规定,月缴存额应该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但也不能超过缴存人工作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将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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