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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可由业主自交
时间:2007-07-20 08:42
  维修基金既可由业主自己缴纳,也可委托代办缴纳。由业主委托代办的,开发企业必须15日内向业主出具由银行开出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日前,市建委进一步明确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方法和步骤。

  业主自己缴纳维修基金的,按以下步骤办理:首先,产权人在办理产权证明之前,从开发企业处领取一张带有条形码的《专项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书》,仔细核对产权人姓名、面积、房款及房号;然后,按照通知书上指定时间,持此通知书到北京市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交款,现金交款的由银行当时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支票交款的等资金到达银行账户后,由银行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业主委托代办缴纳维修基金的,按以下步骤办理:首先,产权人与开发企业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委托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办;其次,代办企业在北京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审核、项目登记、楼盘造册、分户清册审核、打印交款通知书;第三,代办企业持交款通知书及支票到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交款,等资金到达银行账户后,由银行按户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15日内向业主出具由银行开出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此外,业主还可登录www.bjzxwxzj.gov.cn网站查询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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