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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明确侨房发还政策:八种侨房不能发还
时间:2007-08-27 09:12

    8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有关通知,进一步明确落实侨房政策发还的政策,列明了8种情况不能发还房屋。这8种情况包括:

    1、凡申请发还的房产,房地产档案记载属公逆产、封建产、公私合营的;

    2、产权证记载吉地、旷地,房管部门只改造土地,未对房屋上盖经租、代管的;

    3、凡历史上属租地自建的房屋,解放后由房管部门核发他项权证(是证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拥有抵押权的凭证)的,或者房地产证中已设定他项权利的;

    4、凡申请发还的房屋,房地产档案无代管、经租记录,房管部门未进行管业的;

    5、凡申请发还的侨房面积非住宅部分超过1000平方米的(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规定,“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落实政策发还房屋,需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发还意见会市国土房管局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6、凡侨房业主的身份证明不是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

    7、凡申请人提供的侨房发还资料与房地产历史档册资料、档案记载不相符的;

    8、其他规定不能发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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