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当前位置: 潍坊站 > 潍坊房产 > 政策法规
城市建筑 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时间:2007-08-29 08:24
记者获悉,四部重要的法律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及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限制一次性用品产销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企业将可设劳动调解组织
根据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企业将可以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政府采购应优先买境内自主创新产品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境内自主创新产品,引进技术、装备应制定再创新方案。
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26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
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修订草案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免责声明:
- 除注明“来源:威龙行业资讯”以外的资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536-8230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