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字体大小: | | 当前位置:  潍坊站  > 潍坊房产  > 政策法规

物权法: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时间:2007-10-15 09:50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下一篇: 土地承包

上一篇: 北京明确

免责声明:

  • 除注明“来源:威龙行业资讯”以外的资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536-8230363

热门资讯
热门评论
Untitled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