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川省强化对建筑用水泥的价格干预措施。昨天,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四川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对建筑用水泥价格干预的范围、形式和成本监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对四川省
四川省物价局规定,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区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审批。
四川省物价局要求,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必须统一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 (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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