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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带来哪些变化
时间:2007-10-07 09:16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李薇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这一规定,让此前最多只有“70年大限的”房屋有望“代代传承”。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这些让不少购买了自己住房的城镇居民心存疑虑: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我们的房屋该怎么办?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这就使得一些土地使用权期满房屋的去留问题更加引人关注。现在,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不少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是,不少人注意到,对于如何续期、怎样办理续期、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如何确定等具体操作方法,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不少人期盼着有关具体办法早日出台。

 专访: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谈物权法施行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正式施行。《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中新社发 井韦 摄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 题:物权法将对行政管理产生深远影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谈物权法施行

    记者 邹声文 田雨

    物权法10月1日起施行。政府法制机构为物权法施行做了哪些准备?物权法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与物权法相衔接的立法工作有何进展?政府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物权,尤其是在征用、拆迁方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华社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

    配合物权法实施 积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曹康泰说,物权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其施行将对行政管理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颁布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精神实质以及对政府法制建设带来的影响,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实施物权法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为行政机关做好物权法的施行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结合对物权法的学习研究,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截至目前收到的与物权法有关的清理建议,涉及行政法规共35件。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处理方案。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其中《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已经完成,国务院不久前公布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为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给予拆迁补偿的具体办法。

    ——积极组织对物权法的学习,邀请有关专家为领导干部讲授物权法知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物权观念。

    依法行政 保护物权

    曹康泰说,物权法的施行,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尊重物权、保护物权和服务于物权人的观念,既不“越界”侵权,又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行政机关要尊重权利人对物进行自由支配的法定空间,“放心”把政府不该管的、事实证明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放手”让市场主体创造财富、发展经济,政府专心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机关要在尊重和保护物权的基础上改变传统管理方式,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善用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机关要在制度建设中注重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机制、体制和制度创新,提高运用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把握行政边界 规范征用拆迁

    曹康泰表示,物权法施行后,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物权,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把握好行为边界,尤其是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等主管部门,要把对利害关系人的物权保护纳入有关许可和审批的审查程序,确保行政行为不侵犯公民的合法物权;

    二是制定公平合理、明确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贯彻落实物权法有关权利归属的规定,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三是基层政府要加强对业主自治的指导和帮助,健全业主自治规则与机制,帮助业主提高自治能力,指导业主实施自我管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是要依法提供物权救济,制裁侵害物权的违法行为,及时公平有效地解决物权纠纷;

    五是在征收集体土地、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时候,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关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征收行为,对被征地农民和被征收房屋的公民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保护农民和居民权益 物权法专门对征地补偿作出规定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李薇薇)现实生活中因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对此,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专门对征收和补偿的问题进行了4大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据了解,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有鉴于此,物权法作出了如上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此外,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田雨)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于今年3月制定出台的物权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中国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这部法律在交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2889名全国人大代表中的2799人投了赞成票。

    如此高的票数,体现了广大群众对物权法的认同和期盼。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富裕起来的老百姓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物权法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

    曾参与物权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表示:“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

    “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993年,立法部门就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期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

    期间发生了一些较为严重的争议,比如上面所提到的平等保护问题,反对者认为不能把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公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的违背。

    但这些意见并没有对制定物权法形成太大的影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最后获得表决通过的物权法共5编247条。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中国广大城镇群众关心的“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不少农民提出土地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此外,物权法还回答了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如何确定归属等公众关心的问题。

 

 相邻关系如何相处?物权法作出规定

资料图片:楼上滴水 楼下愤怒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李薇薇)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是容易产生邻里纠纷的环节,对此,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专门对相邻关系进行规定,以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维护相邻权利人的权益,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在物权法的第七章“相邻关系”中规定了九条内容,明确提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于用水、排水等,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对此,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为公民维护“阳光权” 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等。

    据法律专家介绍,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属业主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李薇薇)当前私人购房的越来越多,发生物业纠纷的也不少,业主普遍关心自己的权利。对此,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关于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关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等,物权法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何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物权法详订“保护计划”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李薇薇)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1日起施行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4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三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四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此外,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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